本帖最后由 厦大登协 于 2019-5-17 16:40 编辑
厦门大学登山协会装备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包括登山队、冬训队、骑行队、攀岩和平时外出队伍等一切协会队伍。 第二条 本规定由厦门大学登山协会装备部整理修订,并经理事会批准后实行。 第三条 厦门大学登山协会理事会对本规定享有最终解释权。 队伍
第四条 队伍需要租借协会装备时需与装备部沟通,并在装备部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取用并登记。 第五条 对于队内的装备损坏、丢失等对协会装备造成损失的情况,由队内商量赔偿方案再统一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六条 对于队伍的装备租借费用参考《厦大登协装备租借管理条例》。 第七条 队伍的装备应由专人负责,并与协会进行交接。 个人
第八条 队内个人装备丢失应立即向装备负责人报告,由装备负责人与个人商量之后给出赔偿计划。 第九条 赔偿方案执行应是在队伍内执行,由装备负责人确定赔偿时间,可在活动结束后赔偿给协会。 第十条 对于不爱护装备,多次丢失装备的队员,可考虑降低其参加队伍的优先级,以示惩戒。 第十一条 装备丢失后若采取实物赔偿的方式,应由队伍装备负责人与装备部商量,购买相对应的有相同认证的装备。 第十二条 装备丢失后若采取金钱赔偿的方式,应由队伍装备负责人与装备部商量,按照装备购买时的价格进行赔偿。 第十三条 在上述十二条中,若装备为赞助所得,则按照市场价进行赔偿。 第十四条 在上述十三条中,若装备已下架,则按照相同等级其他同类装备的市场价进行赔偿。
附:部分装备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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